問題詳情

65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關於本條之解釋及適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為獨立之訴訟種類,毋庸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B)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C)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果關係
(D)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依上開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如認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仍應為實體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0.1
統計:A(2),B(2),C(5),D(5),E(2)

用户評論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甲說。(B)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C)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 果關係 (D)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 償訴訟審判權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甲說。(B)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C)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 果關係 (D)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 償訴訟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