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下表為 52 位國一學生在一項實作測驗上的分組次數統計。原始分數之 Σ X 為 130,Σ X 2 為 385.18。請根據表中資料回答問題: 

將成績以累積次數多邊圖表示,並說明如何應用此圖?(6 分)  以原始分數之資料求平均數與變異數:以分組資料求中位數、眾數及四分差(請採真正上、下限解題)。根據所得資料,何種量數最能反映數據之集中與離散的情形?(12 分) 研究者在事後更正一位學生的成績,由 3.6 變更為 4.0。何種集中與離散量數會改變?何者不會改變?(4 分) 為確保分數的精確性,另請一位評分者評量學生表現,並取兩者的平均分數為學生的最終分數。第二位評分者給分的平均數為 2.0,變異數為 1.2,兩位評分者給分的相關為 0.80。請問學生最終分數的變異數是多少?(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3415
統計:A(829),B(386),C(1159),D(26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67 號、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監督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均得依法聲請釋憲、省具地制層級但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用户評論

吳欽雄】評論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文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盧妍蓁】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阿斯拉】評論

AB沒有互相矛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