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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454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A)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B)旅行,包括(C)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