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霈】評論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區特 性開設之本土語文。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 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四、藝術。五、綜合活動。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第 3 條擔任前條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