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 Yo Yo】評論
★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物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其所有權歸國庫。
【fofx】評論
(A)扣留之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上限 (兩個月)(B)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拍賣 (應即發還)(C)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D)扣留之物應變價發還者,於二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國庫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