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第 1 順位設定於乙,設定第 2 順位於丙、丁,設定第 3 順位於戊。試問:丙得以何種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於丁?
(A)次序權之讓與
(B)次序權之變更
(C)次序權之絕對拋棄
(D)次序權之相對拋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75
統計:A(31),B(14),C(15),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作者: werther (維特)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民法抵押權次序之讓與 時間: Wed May 28 18:47:53 2008 民法870條之1修正理由謂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有乙丙丁依次序分別為 180萬 120萬 60萬之抵押權 甲將第一次優先次序讓與丁 若拍賣價金為300萬 則受償為丁60萬 乙120萬 丙120萬 若拍賣價金為280萬 則受償為丁60萬 乙120萬 丙100萬 數看依然不解其間算法為何 請板上高手賜教 -- 條件不佳的人,能夠付出的只有忠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251.252 推 pk0943:其實修法理由已經寫很清楚了耶 05/28 18:52 推 pvudrw6x:乙將其順位之180萬讓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