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評論
<徵收>第 30 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B);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C)第 33 條1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A)2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D);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3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