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沂】評論
倫理兩難之類型一、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案主自決的意思在於:案主為一個有思考且獨立的個體,能自己評估判斷自己在問題中的難題,並對此負責。干涉主義的意思在於:為了案主的福祉或權益著想,必要時需隱瞞一些事情,甚至強迫介入或干預。這些案例有可能是案主不願離開危險環境,或拒絕處遇。例如: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二、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當社工員替案主的福祉發聲,那是必須非常堅持己見的,但有可能它卻和自己一直以來所堅持的相違背,像是宗教信仰,或是價值觀。例如:當案主不得已,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三、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替案主提供的資料保密是社會倫理工作守則中重要的部分,但如果遇到案主透露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訊息,為了保護相關人士的安危,是否應繼續保密,或者違反保密原則以保護可能會被傷害的人的權益?另外,若社工員須到法庭替案主作證,或被相關單位要求提供案主資料,社工員必須在保護案主隱私和提供案主資料間進行決擇與判斷。四、資源分配的議題不只補助分配,就連服務也是資源的一種,社工員在個案的處遇過程中,資源分配的問題難辭其咎。例如: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多數社工員受雇於機構,除了必須遵守機構內的規範,可能還會有其他交辦的任務要做。在這種互動中,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可能會與機構規範與組織文化,或主管價值觀相衝突,夾在案主福祉與機構規範間,一方是專業倫理,一方是規範,須有所抉擇。例如: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台灣的福利發展歷史較短,法令上難免會有些不周延、不完備的地方,或法令無法落實的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影響到實務工作,也可能彼此矛盾,社工員必須處理這類的議題。例如:家暴法缺乏配套措施,被害人難得到應有的保護,且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執法人員可能偏袒加害人,社工員在此該如何應對?https:///item-26+%E7%A4%BE%E6%9C%83%E5%B7%A5%E4%BD%9C%E8%80%85%E5%9C%A8%E6%9C%83%E8%AB%87%E9%81%8E%E7%A8%8B%E4%B8%AD%EF%BC%8C%E6%A1%88%E4%B8%BB%E9%80%8F%E9%9C%B2%E6%83%B3%E5%82%B7%E5%AE%B3%E7%AC%AC%E4%B8%89%E8%80%85%EF%BC%8C%E5%B7%A5%E4%BD%9C%E8%80%85%E6%98%AF%E5%90%A6%E8%A6%81%E6%8F%AD%E9%9C%B2%E6%A1%88%E4%B8%BB%E8%B3%87%E6%96%99%EF%BC%8C%E6%98%AF..-13718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