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唐】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06/05/08 修正)第 17 條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二、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三、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二)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三)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四、內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