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sky1002】評論
第14條
【Szu Chieh Hua】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4條 (105/05/04修正條文)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 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3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10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5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