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強制接管甲公司目前正在經營之公共設施,此種強制接管行為之性質為
(A)行政契約之終止意思表示
(B)行政處分
(C)行政指導行為
(D)確定計畫裁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1176
統計:A(52),B(282),C(8),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Av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訴字第115號判決: 依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民間機構就公共建設具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公告予以強制接管該公共建設,並對外創設該公共建設經營權與管理權移轉之法律效果,強制接管本於公權力主體行使之高權行為,性質上自屬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線上測驗: /tfulltext-%E7%94%B2%E5%85%AC%E5%8F%B8%E7%9B%AE%E5%89%8D%E5%85%B1%E7%99%BC%E8%A1%8C.htm#99#ixzz4hcd7OPlp

【用戶】林聖超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強制接管」是本於公權力主體行使之高權行為,產生公法上效力,沒有如同行政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對等的契約概念,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