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雅亞】評論
兩岸條例§4-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
【Sophia】評論
(D)30 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由我國那一個機關(構)負責?(A)國家安全會議(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C)海峽兩岸關係協會(D)大陸委員會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7 年 - 107 調查特種考試_四等_各組別: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71379
【eve.yt.huang】評論
選項D: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第2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海基會性質上屬民間團體, 故不得統籌辦理相關協議事項
【考古題都整理在LYS36】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