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4687102】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第 25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都計48都計48都更25都更25都更25指定公設-公用指定公設,其餘鄉鎮縣市公所都更重建都更重建,主管及其他機關全體同意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購買○權利變換○協議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