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kitsubasa20】評論
(四) 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 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六; 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其 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但對 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五) 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 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