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強制措施,得使用手銬、捕繩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有抗拒行為之虞時
(B)攻擊執行人員之虞時
(C)有逃亡之虞時
(D)有自傷之虞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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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ansheng】評論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一、有抗拒之行為時。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