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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1-1條 (一事不再理)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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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原告向乙法院起訴,被告未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乙法院就本事件無管轄權(X;有管轄權)(B)在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後,雙方得合意第二審管轄法院(X;不得)(C)在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後,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為上訴(O)(D)管轄合意因契約解除因而失效,故得向法定管轄的乙法院起訴(X;不得。依管轄恆定原則,一造已向甲法院提起訴訟,即不得改向乙法院提起訴訟。契約解除亦然,民訴是強行法非當事人可任意自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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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原告向乙法院起訴,被告未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乙法院就本事件無管轄權(X;有管轄權)(B)在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後,雙方得合意第二審管轄法院(X;不得)(C)在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後,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為上訴(O)(D)管轄合意因契約解除因而失效,故得向法定管轄的乙法院起訴(X;不得。依管轄恆定原則,一造已向甲法院提起訴訟,即不得改向乙法院提起訴訟。契約解除亦然,民訴是強行法非當事人可任意自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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