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dy Chi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B)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 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 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C)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 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 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 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D)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 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 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