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七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嘉嘉】評論
【April】評論
補充罰則:郵政法第41條(違規使用郵政專用文字圖形之處罰)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