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ang419】評論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 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