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王董持有支票乙張,該支票發票地在美國,付款地在台北,請問依票據法規定,王董應於下列何種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
(A) 7 日
(B) 2 個月
(C) 15 日
(D) 1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3),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doris20100401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130條(提示期限)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用戶】doris20100401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130條(提示期限)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