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鄉(鎮、市)總預算案,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多久之前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查?
(A)1個月前
(B)2個月前
(C)3個月前
(D)4個月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8025
統計:A(52),B(889),C(84),D(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壹.前言-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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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5日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