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AAriel】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5日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