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公司法規定,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之公司登記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司所在地
(B)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C)公司章程
(D)經理人姓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9173
統計:A(1),B(31),C(553),D(34),E(0)

用户評論

悅悅】評論

公司法第393條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公司所在地。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六、經理人姓名。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八、公司章程。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Lan Lan】評論

現在法律修正,應該都算可以查詢了公司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第 393 條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n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二、所營事業。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六、經理人姓名。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十、公司章程。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