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2 條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 務者。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展示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第 43 條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型錄及圖說。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第 44 條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 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