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5 條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租借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獸醫院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申請租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承租人或借用人需具合格操作人員或由出借人或貸與人提供。二、具適當使用場所或存放場所。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為移動型、櫃型、車載型或供校正用之放射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