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之權理狀況,下列何者是合法的?
(A)以第五職等權理第七職等
(B)以第六職等權理第八職等
(C)以第九職等權理第十職等
(D)以第十職等權理第十三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1596
統計:A(8),B(175),C(12),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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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