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60364683】評論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僱用原住民時,得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第 15 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原住民辦理職業訓練。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之機會;於其職業訓練期間,並得提供生活津貼之補助。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其專業技能。第二項之補助條件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