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063條Ⅰ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Ⅱ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Ⅲ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