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ToFly】評論
(A)選項:正確參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B)選項:錯誤按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249條第2款及第250條第2款之限制;然本選項敘述內容為第250條第1款「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故不符第248條第2項之規定。(C)選項:正確參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可知。(D)選項:正確參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