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規定,何者錯誤?
(A)公司募集公司債,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B)倘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情事,仍在繼續中,不得發行公司債,但私募公司債不在此限
(C)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解釋上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D)公司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債,應設置受託人,受託人有權查核及監督公司有關公司債之履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3636
統計:A(2),B(16),C(12),D(5),E(0)

用户評論

TimeToFly】評論

(A)選項:正確參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B)選項:錯誤按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249條第2款及第250條第2款之限制;然本選項敘述內容為第250條第1款「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故不符第248條第2項之規定。(C)選項:正確參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可知。(D)選項:正確參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