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依郵政法規定,若明信片之收件地址模糊不清、無法投遞,下列處理之順序何者正確?
(A)先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即退還寄件人
(B)先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即丟棄處分之
(C)先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即丟棄處分之
(D)先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再招領揭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5385
統計:A(21),B(4),C(3),D(180),E(0)

用户評論

【用戶】dj4ek_2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郵政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明信片之收件地址模糊不清無法投遞--先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再招領揭示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