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裕唐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11條 防焰物品的使用(A)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等防 焰物品 (正確)第11條第1項(B)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使用防焰物品 (正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規定(C)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正確)第11條第2項(D)所有防焰物品相關業者均須依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 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錯誤)非所以防焰物品應檢具,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5款。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免予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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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防法第11條 防焰物品的使用(A)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等防 焰物品 (正確)第11條第1項(B)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使用防焰物品 (正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規定(C)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正確)第11條第2項(D)所有防焰物品相關業者均須依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 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錯誤)非所以防焰物品應檢具,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5款。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