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外國人遭強制遣送出境前,得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之法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非本國人,不得主張憲法人權保障規定,故無牴觸憲法
(B)收容與刑事羈押不同,並未侵犯人身自由,故無牴觸憲法
(C)內政部移民署非司法機關,不得處分短暫期間之暫時收容,故牴觸憲法
(D)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收容處分並未提供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故牴觸憲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9542
統計:A(33),B(377),C(131),D(660),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釋字 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解釋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粉紅小象】評論

可以暫時收容 只是要給他們司法救濟管道

Fang-Tung Hua】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解釋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Vita】評論

關鍵字----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