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飄飄】評論
預算法 第49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預算法 第29條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前項報告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