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夫、乙妻於民國 102 年 2 月間收養一養子 A,A 年 28 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得與 A 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B)甲、乙如死亡後,A 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C)甲、乙或 A 如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
(D) A 如因故意犯罪,受 2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法院得依甲、乙之請求,宣告終止甲、乙與 A 之收養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3815
統計:A(9),B(295),C(19),D(44),E(0)
用户評論
【106必上】評論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n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n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n二、遺棄他方。n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n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n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n之。第 1082 條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n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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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