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種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
(B)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C)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D)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
統計:A(518),B(219),C(396),D(162),E(0)

用户評論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若詳解覺得還不錯 有能力的請幫在私人筆記那賞些賺石以減少我的讀書成本 感謝: )民訴46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第 469-1 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