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有關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之罰則,下列何項敘述不正確?
(A)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C)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D)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致輕傷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
統計:A(4),B(3),C(8),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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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3 條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