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俊廷】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7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十七】評論
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程門立雪】評論
第 77 條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