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琬婷】評論
國民教育法實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市、縣 (市) 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之。
【今年必上】評論
第 20 條n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參照n地方特性定之。n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n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n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n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