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胡英群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4F貼的連結下面有提到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 3 條規定,現行的考績制度 ,將任滿一整年之公務員考績分為「專案考績」及「年終考績」兩種,二者都是針對「一定的事實」所為的一種評價。專案考績是針對特 定「重大功過」行為所為之評價(考績法第 12 條參照),其結果, 若屬有功行為,則「一次記二大功,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 總額獎金」;若屬重大過失行為,則「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皆屬行政處分,理論與實務就此均無疑義。至於年終考績的評價,亦係針對特定事實的評價,只是此一事實係指「一整年期間公務員在工 作、操行、學識、...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績丙等既係影響公務員權益之人事行政處分,即不應再囿於是否為「基礎關係」或「管理關係」而為異其救濟途徑,而應予接納得為復審之對象,並得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