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公司法第240條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依前三項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
【葉玉琴】評論
跟著佳慧真好,有現成筆記:未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即無償配股):須2/3出席,1/2通過。如果公司已是公開發行公司,只要1/2出席,2/3通過即可
【Yan】評論
這題我怎麼覺得只是在問特別決議的人數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