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Che Wu】評論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釋字第 580 號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