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犯罪類型,何者不屬於己手犯?
(A)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
(B)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
(C)通姦罪(刑法第 239 條)
(D)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 代號:6502 頁次:4-2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5714
統計:A(4),B(5),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r909r909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任何一種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之共犯,如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之人必須「親自」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始能構成通姦罪,並無假手他人的道理,亦無以間接正犯達成通姦目的之可能;其他的己手犯包括偽證罪(刑法第168條)、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

【用戶】Betty(普考上,再戰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謂之『己手犯』特徵即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則非己手犯,故雖非親自實施性交,仍有可能構成強制性交之共同正犯,而且亦有可能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而構成該罪之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