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簡單來說,題目所列四項「抵充地」是用來先抵掉因為重劃所產生的「公共設施用地」,意即:道路、溝渠、鄰里公園(請和區段徵收區別,重劃產生的公園面積多不大)、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國民中小學、零售市場。(十種)至於「抵費地」,則是用來抵付上述所羅列的公共設施不足部分,以及重劃費用、貸款利息及工程費用等支出,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支付。附記:1.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公共設施(七種):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2.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九種):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國民學校、體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