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票券商承作短期票券附條件交易,於附條件買回約定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臨時放假日,致無法依約買回,票券商應如何處理?
(A)應補計利息
(B)不需補計利息
(C)依客戶原承作金額而定
(D)以上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V】評論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票券金融業務:指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票券金融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簽證: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承銷: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之行為經紀:票券商接受客戶之委託,以行紀或居間買賣短期票券、債券之行為。自營:以交易商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與客戶從事買賣短期票券、債券之行為。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買賣雙方約定,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或賣回原短期票券、債券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