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00060364683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n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n起算:n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n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n一、向被害人道歉。n二、立悔過書。n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n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n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n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n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n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n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n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n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n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