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評論
未滿500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YI Ting】評論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