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甄選、儲訓之法規由何者規定?
(A)另以法律定之
(B)由教育部定之
(C)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甄選、儲訓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D)校長之任用、甄選、儲訓,另以法律定之;主任、教師之任用、甄選、儲訓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8672
統計:A(112),B(81),C(501),D(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設立目的 受教年齡

用户評論

【用戶】謝淑霞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1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用戶】謝淑霞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1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看完整詳解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第 18 條 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第 1 條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