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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召集人為工務局長,其副局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工務局長臨時有事未能出席,可由副局長代理主持會議。(A)O(B)X
問題詳情
110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召集人為工務局長,其副局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工務局長臨時有事未能出席,可由副局長代理主持會議。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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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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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關於協商程序之進行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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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覆意見方式辦理者,得由機關依各委員意見修改,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113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得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以避免因參與評選廠商過多,致評選會議時間無法掌控。(A)O(B)X
114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
115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由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不得由評選委員先行逐項討論後方予以評分。(A)O(B)X
11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不論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因協商而更改,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全部評選項目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1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議價採訂定底價者,其以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時,得不將價格納入評選,於依序議價時再開啟價格封參考其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A)O(B)
118 機關辦理採購,採行公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者,得分2階段辦理,先評選出數名優勝廠商後,再依序以議價之方式辦理決標。(A)O(B)X
119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為最有利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
120 機關辦理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得擇各評選委員給予第1名最多之廠商為得標廠商。(A)O(B)X
121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名次加總相同者,以評選委員評定名次第1名較多者優先議價。(A)O(B)X
122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如需變更,應徵得所有參與評選廠商之同意,並不得有差別待遇之情形。(A)O(B)X
123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124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為限。(A)O(B)X
125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出席評選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126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A)O(B)X
127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應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及召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A)O(B)X
128 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A)O(B)X
129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可免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A)O(B)X
130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A)O(B)X
13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B)
13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A)O(B)X
13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A)O(B)X
134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A)O(B)X
135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A)O(B)X
136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