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之問題,下列何者為正確?
(A)性行為自主為憲法保障人格權之重要內容,但因不得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故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B)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刑罰手段處罰通姦者之規定,應於兩年內予以廢止或修正,以符解釋要旨
(C)考諸社會風氣與通姦罪除罪化之世界潮流趨勢,我國現有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之規定,已喪失其預期功效
(D)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因而對通姦者予以刑法論處,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有所違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4465
統計:A(1226),B(20),C(44),D(112),E(0)

用户評論

阿月】評論

事實上 通姦罪真的滿瞎的主要還是要依靠民法的判決比較有意義,下面養就賠錢了事,你的感情並不能靠法律來維持,法律只保障你的權益而已。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釋字第 554 號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2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

Henry Joy】評論

未來如果除罪化,那C、D就極有可能是除罪的理由了端看要不要大法官"現在"要不要除罪而已認為要,就往可以的方向解釋認為不要,就往不能的方向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