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有關少數股東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少數股東除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外,並無提案權
(B)少數股東可以提出自己的董事候選人名單
(C)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召集股東會
(D)少數股東得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2245
統計:A(210),B(28),C(35),D(17),E(0)

用户評論

Jennifer Chen】評論

公司法172-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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