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關於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B)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且其變更或追加仍於簡易程序範圍內,應容許客觀訴之變 更與追加
(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或 追加
(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 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224
統計:A(69),B(1134),C(127),D(107),E(0)

用户評論

Nadia Chang】評論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不應容許(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或 追加  應容許(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 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  應容許

Love Lou】評論

小額程序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 追加或提反訴(436-27)通常程序只有三審不得變更或追加(473)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435 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436 II:「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根據上述法條可得知,在簡易程序中是可以為訴之變更、追加的。

Fang Ting】評論

(B)選項因為是簡易程序的第2審,應該適用§436-1 II的反面解釋,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只有在應適用通常程序才不得為之